第十二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因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二条新疆尔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的处罚尺度和标准。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第十九条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作出地震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新疆尔自治区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已经新疆尔自治区地震局2024年第1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尔自治区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结合新疆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建立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第十三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按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三)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地震行政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或造成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在作出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地震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
(九)违反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且违法行为标的工程投资总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
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不定期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